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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加快公租房建设,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建

——城市周边可建公租房城市综合体

福州晚报  2011-03-01 10:01

[摘要]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可在城市周边地区建公租房城市综合体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租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同时,要求公租房建设项目需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据介绍,我省公租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住宅类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租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套型建筑面积总体上以40平方米~50平方米左右为主,多层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的控制在66平方米以下。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以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间、厨房、卫生间共用。

房地产开发要配建公租房符合条件单位可自建

《意见》规定,2011年3月15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廉租住房)。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租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租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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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房价格控制目标本月公布

10月底前,福州、厦门将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网;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当地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省政府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就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各地市政府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的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要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标,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和供应量。已实行住房价格指数监测的福州、厦门、泉州,可采用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确定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尚未实行住房价格指数监测的城市可根据上一年(季、月)度新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质可比的原则,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可根据不同地段等级、套型结构分别确定价格控制指标。

记者了解到,在住房限购方面,福州、厦门今年将继续完善住房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如果出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情况,也将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各地市将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今年10月底前,福州、厦门将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网,其他城市也将加快建设。

我省要求,各地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我省将加强对各市、县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针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有关设区市及有关县(市)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的,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此外,我省将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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