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官方发文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市场价

兰格钢铁网  2012-06-13 09:59

[摘要] 今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今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办法》规定,政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出现纠纷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决。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定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办法》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马跃成:楼市调控正“命悬一线”

发改委否认受访透露“地产松绑”

发改委辟谣楼市松绑称相关报道纯属捏造

降息效应有限楼市难改下行 以价换量是主流

易宪容:楼市政策不会大变

降息效应有限楼市难改震荡下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福州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