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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购房“等价换房免征契税”政策实施以来“少人问津”

中国政府网  2012-11-08 16:28

[摘要]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对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对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对此,我台记者致电地税局了解到,“等价换房免征契税”并非新政,在1997年10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然而政策实施以来,少人问津。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该条列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于如何鉴定是否属于等价换房,则由需要交换的双方向所属地税部门提交申请,经核查后来认定。

然而,记者从我县一些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前来咨询换房的业主一般都是以小房换大房,然后补差价,很少有人来询问等价换房之事,且等价换房不征税,不涉及买卖程序,房产公司还没有受理过。

对此,也有人认为,“等价换房免征契税”虽然是个好政策,但现实中离购房者的心理似乎有点“隔”。“很多人不是买新房就是以小换大,交换房子的案例本来就很少,估价相同的机率就更小。此外,也没有好的平台让他们去寻找价值相等的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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