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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税收政策:生态和扶贫移民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重庆日报(重庆)  2012-11-09 11:59

[摘要]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缩小三个差距,市地税局日前推出一系列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本报讯(记者廖雪梅)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缩小三个差距,市地税局日前推出一系列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优惠政策包括,对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微型企业,个人所得税税额核定为0。对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经营者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政策有六项,分别是,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对农村居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除外)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若该优惠政策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减征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廖雪梅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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