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想知道福州购房个人所得税能退吗,下面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本人在2010年6月17日出售了住房,在2011年1月25日又购买了住房,间隔在1年内,税单上备注栏上提示:“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重新购房者,自售房之日起13个月内,可申请按规定比例退还该保证金”。
我在2011年3月10日通过12345咨询了这个问题,当时福州市地税局在2011年3月16日给予的答复是:“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可按规定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我花了钱在交易中心调取了档案,到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这个事情,却得到“不可以退”的答复。而且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点也明确指出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这不是违背了国家精神吗?
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有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返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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