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州市关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问题的通知:一、严格执行贷款差别化政策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福州市关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1〕38号)精神,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就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操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贷款差别化政策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住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关于二套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个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面积情况等的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福州五城区范围内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认定为已有住房。
四、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及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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