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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三山”视线走廊内超高建筑将依法整治

福州晚报  2013-08-28 13:46

[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2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为该《条例》的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2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为该《条例》的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山”视线走廊内建筑限高24米

《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等九大项内容,并强调历史城区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8米。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闽江南岸应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条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现有严重影响于山、乌山、屏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对保护对象实行名录管理

《条例》借鉴了先进城市的做法,对保护对象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拟将体现福州历史格局、风貌的山体、河流;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马尾、螺洲等历史文化风貌区;鼓岭、福建协和大学等历史文化建筑群;新店古城遗址等历史遗址地下埋藏区;美丰洋行、祭酒岭近现代建筑等历史建筑以及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对历史地段、历史建筑、重要环境要素还将实施挂牌保护。”市城乡建委负责人在发布会上告诉记者,同时,对新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将经调查、整理、提议、论证等程序,及时提出列入名录的意见,使保护名录不断完善、丰富。

损毁保护标志罚5万元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标志,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未按审定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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