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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房屋征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海峡都市报  2014-04-08 08:17

[摘要]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最为重要的补偿方面,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

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办法还规定,对于合法的、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场所,征迁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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