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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史上最严”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政策

福州日报  2014-05-25 09:19

[摘要] 土地挂牌出让需经上级国土部门审查

土地挂牌出让需经上级国土部门审查

我省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应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此外,今年全省土地挂牌出让全部实行网上交易。

该《意见》一出,立即被业内称为“福建史上最严”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我省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用地以及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提出了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杜绝随意变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6个方面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土地出让由政府负总责,党委负责监督;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决策公开”的原则,保证出让底价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有案可查、追溯。

《意见》强调,禁止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严禁以建设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用地审批后,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擅自增加建筑规模的,其增加部分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房产主管部门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价款的办法,准许其按商品住宅进行销售,也不得予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已建成并剩余的保障性住房,应由政府按规定收回并统一进行公开处置。

《意见》对土地挂牌出让和“毛地”出让方式也作了严格限制。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确需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应当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除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

不得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等法定条件,以及出现土地闲置的,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同时,《意见》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今年全省土地挂牌出让全部实行网上交易,在莆田、平潭、龙海开展土地出让网上公开试点,2015年起,逐步在全省所有市、县(区)推广。各市、县(区)政府要对不同用途、不同等级土地的基准地价及时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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