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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案例:婚房竟是“凶宅”,小夫妻起诉撤销购房合同

江南晚报  2018-02-24 00:00

[摘要] 欢天喜地买了套房子准备做婚房用,谁知在装修时得知这套房子里曾有人上吊自杀,小夫妻俩一怒之下将房主老夫妻俩和中间人秦燕告了,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近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合同,中间人秦燕承担全部责任。法庭上,张晓山很懊恼:“听说这套房子出过这种事后,老婆三天两头和我吵架要离婚,本来打算很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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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天喜地买了套房子准备做婚房用,谁知在装修时得知这套房子里曾有人上吊自杀,小夫妻俩一怒之下将房主老夫妻俩和中间人秦燕告了,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近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合同,中间人秦燕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回顾:惊闻是“凶宅”小夫妻打起退房官司

“这套房子我们买来是打算做婚房的。”原告张晓山是90后,2017年5月5日,张晓山经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这套六十几平方米的房子卖家要价60万元,张晓山觉得符合无锡市场行情,当天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5月20日前另外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向银行贷款

付完首付款,缴纳了中介费房屋契税后,6月13日,这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了张晓山夫妻俩名下。紧接着,张晓山带领工人进入房屋,开始进行拆除作业做起装修准备。

6月底,张晓山从邻居口中得知,半年前有一名老太在这套房屋中自缢身亡。张晓山当即停工,找到卖家要求撤销合同。遭拒后,张晓山将原房主老夫妇、中间人秦燕告上梁溪法院,并赶紧告诉银行停止放贷。

法庭上,张晓山很懊恼:“听说这套房子出过这种事后,老婆三天两头和我吵架要离婚,本来打算很快就生小孩,现在只能推迟,精神压力特别大……”

被告席上:老夫妻俩与中间人怒目相向

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原房主周青夫妇,还有中间人秦燕。“房子是我向秦燕买的,但房子原来是登记在周青夫妇名下的,是从老夫妇那里直接过户到我们名下的”,张晓山表示,买房时秦燕说她全权代理房屋买卖,而且事后也提供了公证书,所以他没有任何怀疑。

周青夫妇则连连叫苦。据他们陈述,这套房屋原本是老母亲独住的,但老母亲深受病痛折磨,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他们怕触景生情难受,所以决定把这套房屋低价处理了。2017年5月3日,周青夫妇与秦燕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这套房屋以43.5万元成交。为怕出现纷争,周青夫妇特意在合同中写明“乙方已知甲方母亲是非正常死亡”。

签完合同后秦燕却声称,这套房屋是买给表弟的,想过段时间再直接过户省税费,双方可以去公证处作委托买卖公证。周青夫妇俩答应了,为稳妥起见,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写明“因乙方秦燕的个人原因,在原合同期限无法完成过户……甲方已把其母亲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今后乙方再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任何人也应告知对方,如因乙方没有及时告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此后,秦燕付清全部房款,周青夫妇把房屋交付秦燕,唯独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这边秦燕一转身,就把房屋加价到60万元卖给了张晓山夫妇。因为是秦燕全权卖房,周青夫妇压根儿没见过张晓山夫妻,这下被告上法庭,老夫妇很生气。“我们被你害惨了”,休庭间隙,周青夫妇一度向秦燕哭喊道。

法庭辩论:何为“凶宅”?

秦燕自述,她把房屋中曾有老人过世的信息告诉了中介公司。她也承认,交易时自己没把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告诉张晓山。不过秦燕认为,张晓山在买房屋时应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张晓山没询问,她也就没有告知义务。

秦燕辩称,“凶宅”是指房屋内有凶杀案的房子,诉争的房屋不属于凶宅。秦燕认为,即使这套房屋符合凶宅的特征,但这些都是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不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她要求张晓山履行合同,推动银行继续放贷。张晓山在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就擅自装修,如要退房,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相应的装修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构成欺诈应撤销合同

梁溪法院组成7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此案,综合4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定,该案的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张晓山与秦燕之间的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三方均明知,老夫妇与秦燕之间已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张晓山买房过程中是秦燕实际收取房款而非代替老夫妇收款,办理公证手续是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非实际委托出售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中间人秦燕为出售一方合同主体,承担合同责任,老夫妇不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且房屋往往因此贬值,因此,“自缢身亡”信息对于张晓山购房意愿有重大影响。秦燕自认未告知张晓山这一信息,虽然她说告知过中介公司但没有证据,且告知中介也不能认定为已完成告知张晓山的义务,故秦燕隐瞒这一重要信息的行为致使张晓山违背真实意愿买房,这已构成欺诈。

上月22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张晓山与秦燕的买卖合同,房屋变更登记到周青老夫妻名下,变更费用由秦燕承担,张晓山交还房屋给秦燕,秦燕向张晓山退还25万元购房款并赔偿中介、税费等各类损失1.7万余元。对于秦燕提出的装修损失,法院认为是因她自身过错引起,由其自行承担。

发稿前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已开始办理交接手续。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晚报记者 冯成 通讯员 苟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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