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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上市交易 福州有新规

海峡财经导报房产版块  作者:李蕊  2018-03-17 01:18

[摘要] 日前,福州发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新规发布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从原来的取证满5年提高至10年,而土地收益价款也从对应基准楼面地价的10%上涨至50%。

日前,福州发布《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新规发布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从原来的取证满5年提高至10年,而土地价款也从对应基准楼面地价的10%上涨至50%。

交易有新规

根据新《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2007年6月7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新《交易办法》还规定,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转卖成本激增

在发布新规的同时,福州废止了原2010年出台的《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榕政综〔2010〕141 号),旧《交易办法》仅允许2007年6月7日前取得房产证且办证时间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而对于购买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私自上市交易。

据介绍,按照新《交易办法》,2007年6月7日之前买的经济适用房仍可按照原政策,以当初缴款时的基准楼面地价为准,即补缴2万多元即可取得完全产权。而2007年6月7日之后买的经济适用房要按照现在的基准楼面地价50%成交,土地价款较此前增加5倍。

福州市房管局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早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同期商品房售价差距较小,有的商品房仅比当时经济适用房高出300~500元/平方米,但是2007年以后,商品房价格大幅提升,而经济适用房价格增幅却很小,所以后者要交更多的土地价款。

那么,2007年6月7日以后的经济适用房想要上市交易需要缴纳多少钱的土地价款呢?记者查询了福州市《四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经济适用房一般来说属于4~6级地段,需要补缴的土地溢价款为870~1545元/平方米。以福州金山桔园的一套6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为例,该小区属于四级地段,按照旧的《交易办法》需要缴纳当地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纳土地价款,即60×3090×10%=18540元。但是按照新《交易办法》则需要缴纳60×3090×50%=92700元,较过去要多缴纳74160元。

渐渐淡出楼市

据了解,福州市从1998年开始推行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在我国各地区,经济适用房一般要求取得房本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由于购买价格大大低于周边商品房,转售时价格又与商品房价格相差不多,所以一直以来,经济适用房被视为“香饽饽”。

近年来,国家倡导对公民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有所居”,住房保障方式从租售并举向以租为主(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租住市场房屋)转变,福州也逐步对原先的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调整。记者了解到,2012年10月17日福州城区全面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同时也不再安排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福州房地产专家刘福泉表示,经济适用房逐渐退出保障房市场是一个趋势。不少地方在逐渐减少、停建经济适用房,停建后各地以推进公租房、廉租房为主的保障模式。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经济适用房达到交易年限后入市可以为市场增加供应,而经济适用房的停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刚需人群入市,为市场增加活力。福州房地产业内人士刘先生表示,2007年后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达到上市交易年限,预计今年下半年到2020年左右,会有不少房源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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