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提速增效,便民利民,经研究决定,全面取消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权证”)上记载抵押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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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8年6月1日起,对新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记载抵押设立信息。同时,对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不再收取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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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2018年6月1日前权证中已记载抵押信息的,后续业务按如下办理:
(1)抵押登记已注销,但权证附记上抵押信息未盖“抵押注销专用章”的,不影响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2)抵押登记已注销,但权证附记上抵押信息未盖“抵押注销专用章”的,后期产权人若确需加盖章的,可至我中心本部(福屿路200号)三楼办事大厅“咨询填单岗”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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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登记已注销,此前权证附记中记载的抵押信息不作为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依据,抵押登记信息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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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和群众可通过我中心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222.77.178.63:8000/fjwwsb/)、微信公众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自助查询终端(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市民服务中心、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晋安区市民服务中心均有设置)等多种媒介,查询不动产抵押情况。
特此通告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