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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廉租房并入公租房管理 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福州晚报  2014-09-27 09:50

[摘要] 根据规定,我市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往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优先配租七类人员

意见提出,以下几类人员进入轮候配租序列后,应优先配租:城市低保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

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环卫、公交行业从事设备维护、给养等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地铁建设、运营一线人员,以及在我市城区范围内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我市城区生活),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确定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

已拆迁未回迁的项目,若符合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人(或与其同住的直系亲属)年满70周岁且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住房(不含拟回迁安置房),予以单列保障以缓解其阶段性住房困难。具体由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审核,经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统一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配租。其配租户型和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标准执行(不执行分档租金),租金直接从被征收人的安置过渡费中抵扣。在安置房具备回迁条件后,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配合,办理解除租赁合同、腾退住房等手续,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被征收人,不予安排回迁选房并停发安置过渡费。

骗取资格的

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租。意见实施以前已与保障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其租金标准等合同约定事项维持不变;合同有效期截止后需要续租的应当按本意见调整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意见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告栏及时公布房源分配情况(含小区名称和楼号、房号以及屏蔽部分身份证号码的承租人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

我市将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每月动态了解并记载承租人信息及小区长期停靠车辆车主信息,发现闲置或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置车辆以及小区内相关设施、场所需要修缮、维护的,及时报告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意见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按年度组织承租家庭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根据上述巡查、复核结果,按以下几类情形办理:

存在闲置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

存在瞒报、虚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或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有关家庭成员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当地各类保障性住房。

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期内维持租赁合同约定事项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续签租赁合同(不限续租次数),按照届时有关规定及承租家庭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对配租面积、租金(减免)标准等事项酌情调整。

有关承租家庭拒不执行上述处理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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