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规范福州片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施,探索建立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
30日内作出结果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明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是指福州片区管委会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则所称法律审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或者国家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
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申请人认为文件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存在与自贸试验区试点要求不相适应情形的,可以向审查机构提出书面的法律审查申请。
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申请人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查阅管委会提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福州片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全面法律审查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福州片区管委会。审查机构办理福州片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申请事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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