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尚未完备、未交付使用 物业费要适当下浮
“游泳池也没开放,绿化未全部种上,承诺的休闲会所也没开,要业主交高标准的物业费,这非常不合理”,曾有业主投诉:小区配套打折,却要求高额物业费,太欺负人。
此次《办法》对这种情况做了明晰的界定: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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