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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物业费调整出新规 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月起执行

海峡都市报  2010-07-15 08:33

共用部位经营所得 应主要用于补充住宅维修资金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经营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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