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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加快公租房建设,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建

——城市周边可建公租房城市综合体

福州晚报  2011-03-01 10:01

[摘要]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可在城市周边地区建公租房城市综合体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租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同时,要求公租房建设项目需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据介绍,我省公租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住宅类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租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套型建筑面积总体上以40平方米~50平方米左右为主,多层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的控制在66平方米以下。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以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间、厨房、卫生间共用。

房地产开发要配建公租房符合条件单位可自建

《意见》规定,2011年3月15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廉租住房)。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租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租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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