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楼市“金九银十”俨然已变成“铜九铁十”,开发商要回笼资金,开始大幅度降价售楼,有的楼盘降价幅度高达40%以上。但是,在楼市调控之下,业主如何承受市场风险?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政府部门:
市场行为不会干涉
手里攥着房子的老业主,本以为调控下只有地产商和房屋中介在过冬,没想到个过不下去的,竟是自己。“房子还没到手,几十万元就瞬间蒸发了”,以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为例,上述几个楼盘,先期业主的房子在降价中至少贬值20万元。几大楼盘的老业主认为,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促销,这种降价“是欺诈行为”。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维权业主表示:“我们不是阻碍降价,我们也并不是跟新买房的人有任何矛盾,但是开发商不能这样狠地降价,我们几乎等于多付了一个首付,利益确实受到损害。”
于是,大幅降价的楼盘售楼处里,就发生了一边新的购房者排队抢房,另一边老业主举着“抗议欺诈”的横幅要求退房的景象。然而,无论是退房还是补偿的要求,在先期订立的合同中均没有相应条款规定,法律依据不充足。
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的降价属于商业行为,只有当其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我们才会加以限制,而对下降的限制还没有接到上级相关规定的通知,所以目前调查认为,嘉定的这两个楼盘没有违规操作,市场行为,我们不会干涉。”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10月27日也表示,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价格是由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约定,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应该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接受监管。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应当根据约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专家:
当事人应理性考虑问题
业主到底是否应该承担房屋贬值的风险,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匡认为,目前处于经济理性回归的时期,当事人应以理性来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责任问题。“因为当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并没有权利要求合同解除,让业主按照新的价格买入,那么同样的逻辑,业主难以拥有要求补偿差价的权利。”段匡解释,当时高价买入的人一定也是综合了各方面的条件,认为划算才会购买。而今天买的人认为,这个房价到底了,但事实上,同样存在房价是否还会下跌这个问题,这本质上是每一个人自身的判断力决定的。
不过,段匡认为如果开发商存在劝诱引导或者欺骗等违规问题,在业主进行举证后,是完全可以要求补偿的。“我国楼市的价格波动,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种政策上的风险对于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这要依循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来寻求救济。”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段厚省教授给出了一个更大的讨论空间。
业主作为经济理性人,在市场行为中确实应该承担责任,但是风险承担体系仍有完善的必要。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员唐钧教授近日在一场有关城市住房政策研究的讲座中指出:“政府的房价调控有可能会导致‘负资产问题’,也就是业主在房价下降后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高价进行按揭偿还,这会引发很多问题,需要靠总体的住房政策进行调节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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