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周末,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据了解,今年初民航局已经从行业部门主管角度牵头对“旅客黑名单”制度进行研究探讨。
曾有旅客因春秋航空对航班延误不作赔偿而与工作人员起冲突,此后被春秋航空纳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而不能购票,当时曾引起轩然大波。对此春秋航空多次表示,作为中国家低成本航空公司,公司早已向民航局提交了“旅客服务差异”申请,其中包括不对航班延误进行赔偿,并得到民航局同意批复。“对极少数霸机罢乘,影响所飞航班和后续航班更多其他旅客正当权益的,经劝说无效的旅客,我们深知无能力服务,才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
不过,反对黑名单的一方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航空运输不能划定特殊群体,以“无能力服务旅客”为由拒绝给乘客提供服务。
主管部门制定全行业“黑名单”更具威慑力
据了解,随着去年年底至今年初“任性”旅客事件的不断发酵,旅客“黑名单”制度已经得到主管部门重视。
在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东航集团党组书记马须伦指出,非法干扰民航的案件呈快速增长态势,“空闹”问题已到了不治理、不加大打击力度不行的时候了,因此他主张能够在整个民航行业对这些违反航空安全、破坏航空秩序的旅客建立黑名单制度。据他透露,年初民航局领导召集民航业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就这些问题召开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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