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周末,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据了解,今年初民航局已经从行业部门主管角度牵头对“旅客黑名单”制度进行研究探讨。
民航资源网专家王旭指出,相比航空公司或行业协会,民航行政机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建立旅客信用记录更容易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某个航空公司建立信用记录只对该旅客乘坐本航空公司进行限制,在竞争激烈的航空运输市场,对“任性”旅客的约束十分有限,而民航主管部门一旦将某位旅客纳入信用记录,所有航空公司都可知晓,无疑在限制程度上更加具有威慑力。
“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将旅客信用记录的设置条件对社会公布,告知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信用记录。让旅客了解在机场或飞机上哪些行为是禁止做的,进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后果是什么,从而引导旅客文明出行,合法维权。”王旭还表示,旅客一时的鲁莽行为不应是无限期的惩罚,因此民航主管部门在建立旅客信用记录制度时,也应根据“空闹”行为的严重性设置不同期限的惩罚或撤销程序,如果达到期限或旅客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保证不再出现类似行为,应当从信用记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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